10.3969/j.issn.1009-5462.2022.02.006
《民法典》下的彩礼返还问题研究
彩礼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最早可追溯至西周时期的"六礼".作为一种特殊的财产纠纷,彩礼返还往往和离婚问题相伴.由于立法的缺失,法院在裁判时"同案不同判"现象极其严重.要想解决这个问题,需要从彩礼的本源入手.在界定彩礼的性质时,既不能无视其和婚姻之间天然不可分的关系,也不可与婚姻过度捆绑,综合比较各种学说,认为其是一种附解除条件的赠与最为合理.彩礼在特定情形下应当返还.原《婚姻法司法解释二》明确的三种返还情形,统领的是公平原则,此外利益衡量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等民法基本原则也有适用的余地.
彩礼、传统习惯、司法解释、性质、返还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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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G206;F832.49
2022-10-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15-21,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