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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9-5462.2004.04.011

论医疗救助机构在附带民事诉讼中的诉讼地位

引用
在<刑事诉讼法>有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规定中,只有原告、被告,并且对原告和被告的资格作了明确的规定,而在司法实践中,众多的涉及人身损害的刑事案件中,特别是涉及道路交通事故的案件中,医疗救助机构垫付了医疗费用,却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没有诉讼地位,只能另行起诉,不仅增加了医疗救助机构的救助成本,使得医疗救助机构的救助能力降低,而且极大地浪费了有限的司法资源.因此,试图从人身损害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的诉讼主体地位着手,着重就医疗救助机构在交通肇事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诉讼地位的确定以及法律适用等问题作一初步探讨.

法律、诉讼、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医疗救助机构、诉讼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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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4 ;D91

2005-04-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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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1009-54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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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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