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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8-4622.2024.01.015

中国特色强制要约:效率性分析及小股东经济利益考察

引用
中国从英国引入强制要约收购制度之后对其进行了多次修改,创设了独特的"双类别"强制要约制度.在"双类别"强制要约制度之下,收购人得以设定低要约价格,从而阻止广大公众股东接受要约;而部分要约与强制要约两项矛盾制度的结合,使收购人得以使用部分要约来规避强制全面要约义务.由于英式的强制要约义务在中国实践中总被规避,按照别布丘克教授的理论,中国强制要约制度下的股权转让可能无效率,即收购人比原控股股东的价值创造能力更低,而攫取控制权私益的能力更高.此外,由于中国的小股东无法或无法完全从强制要约中分享溢价,有学者批评认为小股东的经济利益遭受到了损失.但对 2003 年至 2020 年所有强制要约案例中目标公司从收购前到收购后三年的绩效、遭控股股东掏空之程度以及要约期间股价进行实证分析可以发现,大多数股权转让都是有效率的,而且小股东能够从二级市场上获得相当于未异化的强制要约所能赋予的经济利益,因此并未遭受经济损失.

强制要约、义务规避、实证研究、效率、小股东经济利益

27

D912.29;F271;D616

上海市浦江人才计划22PJC043

2024-02-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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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8-4622

31-2005/D

27

2024,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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