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4622.2024.01.012
被误解和误用的家事代理
在《民法典》引入家事代理规范后,从体系视角出发,厘清其与相关规范的关系,是对其进行解释适用和法律续造的前提.司法实践对家事代理的误用主要表现为不当放大其功能和作用,这主要源于对其规范目的和构造的误解.作为婚姻效果,虽然家事代理与所得共同制下夫妻共同债务规范存在一定的交叉,但二者分属于不同领域,在效果排除上亦具有独立性.家事代理之效果不限于连带债务之形成,尚包含其他内容.在家庭日常生活范围内,代理具有排斥家事代理之效果,此种排斥效果需满足特殊的公开要求;在家庭日常生活范围外,虽然夫妻身份对知情沉默的认定具有影响,但家事代理并不是此种情况下信赖保护之基础.应根据行为名义及性质的差异,分别考虑适用表见代理、默示意思表示以及善意取得等规范.作为与代理完全不同的特殊涉他性规范构造,家事代理既不包含信赖保护之规范目的,亦不能承担信赖保护之重任.
家事代理、夫妻共同债务、代理、默示意思表示、信赖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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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9;I206.2;B15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项目;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
2024-02-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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