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4622.2024.01.010
中国气候变化诉讼的合作型实用主义模式
气候变化是当前全球治理的重要挑战,在国内立法普遍滞后的情况下,各国司法机关在气候变化诉讼中成了制度变迁的主要推动力量,我国法院亦不例外.在审理气候变化诉讼案件时,不同于欧美各国采用的对抗型法条主义模式,我国法院的行为模式更多表现出合作型实用主义的特点.我国法官以气候政策补充法律规范不甚明晰之处,肩负实施气候治理政策的任务,一方面与其他公权力部门相互配合,另一方面则在大量民事案件中协调其他行动者的决策.我国的模式有利于协调不同公权力部门之间的行动,对私人主体决策的干预力度也更大.但是,这种模式在实践中也出现了法律解释不够精细准确、判决所能实现的具体效果缺乏科学论证的弊端.基于法治和气候治理两方面的要求,我国法院应该探索有效结合法律原则、法律规则、政策考虑的法律解释方法,也应该在科学论证形成中发挥更积极的作用.
气候变化诉讼、合作型实用主义、对抗型法条主义、气候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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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467;D996.9;S782.33
2024-02-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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