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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8-4622.2023.04.007

股东合意的结构体系

引用
具有公司法意义的股东合意,是公司赖以存在的基础.股东合意通常呈现为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或者股东协议,三者虽然各有其功能,但是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立法者任意将其中两者并列,会造成事后选择竞争的问题,即股东在考虑法律规定、拟议事项以及行事成本的基础上,会理性地选择对自己有利的呈现方式.股东合意在公司法中可以分为四个层次,从上而下分层递进:会议决议、书面决议、全体股东签订的协议以及非正式的全体股东一致同意.越往下,越重实质而轻程序.应当在公司法中完善股东合意的结构体系,为股东参与公司治理提供更丰富、更灵活的途径.

股东合意、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全体股东签订的协议、非正式的全体股东一致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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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2.291.91;F276.6;G633.6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21BFX096

2023-08-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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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8-4622

31-2005/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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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2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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