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10.3969/j.issn.1008-4622.2023.04.004

数字经济立法的内在逻辑和基本模式

引用
数字经济立法应符合数字和法治的双重逻辑,是技术进步与法律变革良性互动的结果.一方面,数字经济立法要尊重和回应数据、数据价值、数字经济的本质属性和底层逻辑,加强法律规范与数字技术规范、数字市场规范等数字经济内在规则的交互和融合;另一方面,数字经济对所有权制度、权力的科层分工结构和"权利—权力"二元结构等现代法治的重要基础产生了影响和冲击,数字经济立法将在平衡个人与国家、用户与企业、政府与市场、发展与安全、国内与国际等多重价值目标的同时,推进法治的革新.基于形式逻辑一致性与价值目标统一性要求,数字经济立法必须创新立法体制机制,回应数据流动性、数字经济泛在融合性下数字治理对权力科层分工结构的冲击,从分散立法、地方立法模式向中央立法、综合立法模式转变,加快构建由基础性立法、领域立法、区域协同立法和地方立法组成的立法体系,以更加协调、系统、完备的法律规则为发展数字经济提供法治保障.

数据价值、数据权利、数字经济、立法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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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0;D616;G641

中国社会科学院重大创新项目2023YZD021

2023-08-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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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1008-4622

31-2005/D

26

2023,2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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