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4622.2023.02.009
论蛊惑交易操纵行为的构成要件
蛊惑交易操纵行为中的行为人需具备双重故意:其一,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交易量的意图;其二,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利用的重大信息是虚假或者不正确的.由于诱导投资者进行证券交易已经被上述双重故意涵盖,所以《证券法》并无必要对此进行规定.蛊惑交易的行为要件应该是行为人编造、传播"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不确定"的重大信息,且应当包括从事或者意图从事获利行为的要求.蛊惑交易与"抢帽子"交易属同类,《证券法》无另行规定"抢帽子"交易之必要.蛊惑交易属于"行为犯",结果和因果关系并非其必备要件.在民事案件中,因果关系要件可以根据法院判决等予以推定成立.蛊惑交易与编造、传播虚假信息之间有诸多不同点.如果行为人有编造、传播虚假信息在先,从事或意图获利行为在后,则可以推定其具有操纵证券市场的故意.
蛊惑交易、构成要件、编造、传播虚假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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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2.287;F832.51;F279.246
上海财经大学互联网与大数据法治问题研究项目
2023-04-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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