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4622.2023.01.003
认真对待数字社会的个人拒绝权
数字化不等于美好生活.必须正视拒绝权的价值,允许个人拒绝特定的数字化应用或其结果.数字社会的个人拒绝权具有丰富的制度资源,根据权利来源、表现形式、规范属性的不同标准,可以分为不同类型.这些拒绝权均有派生性、非支配性、包容性和场景性的核心特征.在数字社会中,数据与信息成了重要的生产要素,形成了"公权力—私权力—私权利"的三元博弈结构.数字社会的个人拒绝权是数字社会行为规律的客观需要,是技术伦理升级的基本要求,是数字人权保护的题中应有之义.值得注意的是,拒绝权不等于拒绝数字化.个人拒绝权的对象限于违法的数据处理以及其他法定的特殊情形,个人拒绝权的对应义务应从数字政务服务的选择、数据处理的告知、数字产品的设计以及数字素养的提升四个方面进行重塑,并且,个人拒绝权的具体适用应在法定条件下进行利益衡量.
拒绝权、删除权、自动化决策拒绝权、离线权、数字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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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2.1;G252;TN957.52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20&ZD177
2023-02-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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