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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8-4622.2023.01.002

论个人信息权益

引用
个人信息权益属于民事权益中的人格权益而非权益的集合,个人在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的权利属于个人信息权益的权能,其中,知情权与决定权是基础性权能,而查阅权、复制权、可携带权、补充权、更正权、删除权、解释说明权等是工具性权能.个人信息权益保护的核心利益是精神利益,从积极方面看是个人对个人信息处理的自主利益,从消极方面看则是自然人享有的防止因个人信息被非法处理而导致人身财产权益遭受侵害或人格尊严、个人自由受到损害的利益.个人可以许可他人对其个人信息进行商业化利用而获得相应的经济利益.当个人信息权益被侵害时,个人有权行使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等人格权请求权,并有权向法院起诉来保护自己的个人信息权益.无论是个人信息处理者的拒绝抑或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部门的查处,都不是个人提起诉讼的前置程序.

个人信息保护法、民法典、个人信息权益、前置程序

26

D913;D082;G203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清华大学自主科研计划

2023-02-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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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1008-4622

31-2005/D

26

2023,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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