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4622.2022.04.013
《民法典》视域下死者人格标识之保护
《民法典》第994条系死者人格标识保护的核心规范,其具体解释与适用殊值深究."间接说"在法理和法技术层面皆有不足,"法益保护说"更为契合死者人格利益保护的理论基础,并在精神利益和财产利益层面分别借由代行模式和继承模式予以实现.其中,"诉讼担当说"相较于"(准)信托说"更为契合代行模式的理论构造.法律后果方面,《民法典》第995条及以下的人格权请求权规定可予准用,《民法典》第1183条第1款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之可继承性应予放开,《民法典》第1182条的财产损害赔偿请求权中的赔偿方式及其考量因素尤应注意.死者人格标识之上的精神利益和财产利益的保护期限宜分别采用个案酌定和固定期限方式.英雄烈士等特殊死者之保护须兼顾特殊规则与平等原则.
死者人格标识、精神利益、财产利益、保护期限、英雄烈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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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F59;C912.1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20BFX105
2022-08-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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