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4622.2022.04.010
论量的防卫过当
我国有引入量的防卫过当的必要性与可能性.量的防卫过当中为了说明过当的防卫行为具有违法性减少的属性,必须将反击行为与追击行为一体化评价.一体化评价的标准在于同时满足"防卫意思的连续性"与"动摇的精神状态的持续"这两个条件,其他客观状况可作为判断这两个条件是否满足的辅助资料.量的防卫过当不同于假想防卫(过当),但完全可能在一个案件中同时出现.应当将量的防卫过当理解为明显超过时间上的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情形.时间上超过限度但没有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类推适用或准用正当防卫的规定,否定犯罪的成立.时间上超过限度且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具体考虑造成重大损害的原因是反击行为还是追击行为.单独来看成立正当防卫的反击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结果,不能作为一体化评价后的防卫过当结果来对待.
量的防卫过当、一体化评价、假想防卫(过当)、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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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4;S432.2;F321.1
霍英东教育基金;中国政法大学青年创新团队项目
2022-08-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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