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4622.2021.05.012
中国租界法制性质论
鸦片战争以后,根据中外不平等条约,中国租界及其法制产生了.这种法制由中国租界制定或认可,并在租界区域内实施并发展、终止.当前,对中国租界法制性质的认识还不一致.对中国租界法制的认识绕不开这一法制的性质问题.通过从四个维度的分析,便可对中国租界法制的性质有较为正确认识.这四个维度是:中国租界法制是中国领土上的中国法制;中国租界法制是在20世纪初清末法制改革前就建立起来的近代法制;中国租界法制是中国特殊的近代法制;中国租界法制是中国近代的区域法制.把中国租界法制的这四个维度整合起来,就可以较为正确地得出中国租界法制性质的结论.这就是:中国租界法制是中国最早的、特殊的近代区域法制.
中国租界;租界法制;法制性质;中国近代史;近代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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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中国租界法制文献整理与研究"项目号19ZDA153
2021-10-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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