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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8-4622.2020.06.005

网络平台经营者"应当知道"要件之重新检视

引用
"应当知道"是否应为网络平台经营者间接侵权责任的主观要件存在争议,争议主要源于"应当知道"所对应的注意义务与不负有主动审查义务之间的关系.从应然角度看,网络平台经营者应当承担必要注意义务,过失应为其过错形式之一,规定"应当知道"要件具有合理性.在我国对网络平台经营者间接侵权责任和安全保障义务同时予以明文规定的情况下,规定"应当知道"要件将会产生规范适用问题.由于涉及不同的责任形式,需要根据注意义务与安全保障义务的内涵并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合理确定规范基础.

网络平台经营者、应当知道、注意义务、安全保障义务、规范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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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2018年度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人工智能产品法律责任研究"项目号18SFB2039

2020-12-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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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8-4622

31-2005/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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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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