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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8-4622.2020.04.005

让行政的归行政,司法的归司法 ——行政处罚与刑罚处罚的立法衔接

引用
我国现行法律中关于行政处罚与刑罚处罚的衔接规定,可以归纳为"依附性的散在型立法"和"先行政后司法"两种方式,但均存在诸多问题.行政处罚与刑罚处罚立法衔接上的问题,究其根源,可能在于立法时追求统一刑法典的威慑效应、坚守刑法的保障法地位,以及理论上对"附属刑法"的误解.实现行政处罚与刑罚处罚在立法上的合理衔接,应当明确行政处罚与刑罚处罚均具有惩罚和预防的目的,遵守刑法谦抑原则,力求实现执法资源的合理配置,且符合比例原则.应当采用独立性的散在型立法方式,且尽量减少行政处罚与刑罚处罚相衔接的领域.

行政处罚、刑罚处罚、立法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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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科研资助机构对学术不端行为处理性质研究"项目号 L1924074

2020-07-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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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005/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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