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4622.2019.06.012
土地开发权应定性为新型用益物权
土地开发权应界定为一种新型用益物权,其不仅具备用益物权的全部权能,且具有新的内涵和特征.从用益物权角度阐释土地开发权,土地开发权因社会实践而生,具有独特的权利结构,这成为土地开发权性质判定的本体基础.其具有独特权利内容及功能意义,不同于现有用益物权,属于新型用益物权.作为一个新型用益物权,其发挥作用的空间是有边界的,必须做好与其他产权制度的衔接,才能确立其法律地位,实现制度价值或功用.土地开发权制度推动现有土地利用形成了地表、地上、地下三层或多层的权利单元,为土地的多元化立体开发利用提供了制度保证.
土地开发权、用益物权、新型用益物权、物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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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第 11 批特别资助项目"土地开发权定性于新型用益物权法律问题研究"项目号 2018T110384;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第 62 批面上资助"城乡建设用地置换中土地开发权研究"项目号 2017W621436;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当代中国改革创新试点的法治问题研究"项目号 17AZD017;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大数据时代个人数据保护与数据权利体系研究"项目号 18ZDA145
2019-12-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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