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4622.2019.01.010
"中国民法典"与不当得利:回顾与前瞻
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相关立法史表明,不当得利的体系位置始终处于摇摆不定的状态.学界对不当得利的诸多基本问题也同样存在较大争议.立法与理论、理论与司法实践的双重疏离,使得不当得利领域尚未形成较成熟的法教义学.此外,现行民法体系中存在数量众多的具有祛除得利功能的规范,它们与形式意义的不当得利规范之间的关系往往不甚清晰.不当得利在未来的民法典中将出现在合同编,这是实用主义立法策略驱动下不得已的选择.以民法典编纂为契机,不当得利规范的体系性和逻辑性有望得到一定程度的提升,但不当得利的基本类型、形式意义的不当得利返还与其他返还请求权之间关系等问题,仍待学说与司法实践的长期努力加以明确.
中国民法典、民法总则、不当得利、准合同、返还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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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民法典视野下的不当得利制度研究——欧洲的经验与中国的选择"项目号 13YJC820018的阶段性研究成果,并受到国家留学基金
2019-03-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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