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4622.2018.05.009
论法定条件的教义学构造
民法学说认为法定条件与意定条件两立,意定条件的规则无法适用于法定条件.但是,法定条件的概念为何,一直以来欠缺详尽的描述.为了使其成为真正法技术化的概念,必须从法律行为效力的构成要件方面,对其加以限制,附法定条件的法律行为在条件成就前,具有形式拘束力,处于待定状态.法定条件与意定条件具有可比较性,是否可以类推意定条件的规则,形成了期待权和特别结合两种理论构建.前者因其概念容量不足,在法定条件的适用问题中,不是好的教义学构建.特别结合的理论构成侧重已经产生的类似合同关系,主张据此对法定条件进行类型化,更符合实践的需求.
拟制、条件成就、损害赔偿、类推适用、期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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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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