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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8-4622.2018.05.001

合同解释的对象及其确定

引用
合同解释的对象主要是合同条款,包括合同用语,无论是清晰、明确的用语还是模糊、不明确的用语,均为合同解释的对象,只是二者所适用的法律规定不同,产生的法律后果也有差异.初步协议、意向性协议、备忘录依其上载明的意思表示构成本约的,自然为合同解释的对象;符合预约条件的,亦为合同解释的客体;即便不具有积极的法律拘束力,其本身不是合同解释的对象,但可作为合同的周围情事.合同主体在缔约和履约的层面是主体而非客体,但在裁判者及专家学者甚至他们自己在解释系争合同时却为客体.合同的名称、条名与合同条款的内容不符的,以合同条款为准.合同中的脚注与合同条款的内容不符的,原则上亦然,但在未受法律训练的缔约人受脚注误导的情况下,再结合有关因素判定应以合同条款为准.合同序言作为合同条款时自然为合同解释的对象,但作为"鉴于条款"时则大多不产生合同权利义务,此时仅为合同解释的辅助材料.合同的周围情事有的是解释的辅助,有的是解释对象本身.

合同解释、解释对象、条款、合同主体、合同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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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法学方法论与中国民商法研究"项目号13AZD065;清华大学自主科研计划课题"中国民法典编纂重大理论问题研究"项目号2015THZWJC01的阶段性研究成果.对于资助谨表谢意!

2018-10-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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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005/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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