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4622.2018.03.002
程序自然法作为规则自洽的必要条件——《监察法》留置权运作的法治化路径
程序自然法为留置规则的自洽性论证提供了必要条件.作为一项反腐调查举措,留置在性质上属于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在效果上替代了原来的"两指"措施和逮捕措施,其配置方式符合集中、高效反腐的改革目标设定.然而,《监察法》所设置的7项留置规则属于不完全的法治进阶,其不完全性表现为:由于未区分"严重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两种留置情形,引发规则适用的内部冲突;因选择性吸收《刑事诉讼法》的部分内容,造成法法衔接不畅;留置审批权与执行权集中后没有引入外部监督机制,不利于人权保障的实现.法治的固有含义应以规范公权、保障私权为目的,《监察法》除了赋予监察机关运用留置措施的权力外,更应当注重对留置适用的限制,以程序自然法为指导精心设计留置的"两分"构造,生成内外部自洽的留置规则体系,塑造留置措施适用的法治依据.
留置措施、程序自然法、规则自洽、人权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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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高校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反腐败法治研究中心"项目号2015ZSJD002;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项目号16AFX002暨2018年东南大学中央基本业务经费资助项目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2018-06-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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