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10.3969/j.issn.1008-4622.2017.06.006

法律行为无效原因之规范适用

引用
我国《民法总则》第146条、第153条和第154条分别规定了虚假意思表示、违背公序良俗和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法律行为无效,导致这三种无效原因的关系出现混乱.实际上,虚假意思表示与恶意串通之情形应包含于"违背善良风俗"之范畴内.从比较法上看,也无法找到单列恶意串通为法律行为无效原因之做法.基于此,我国在具体的法律适用上,应采用限缩原则解释"恶意串通"和"虚假意思表示",扩大"善良风俗"之适用范围,使"违背公序良俗"成为认定虚假意思表示和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之"一般条款".当三种无效原因"竞合"时,赋予当事人选择权.同时,该三条规范与我国《侵权责任法》第2条及第6条之规定出现法条竞合时,也应做技术性处理.

虚假意思表示、恶意串通、违背公序良俗、法律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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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R24

2017-12-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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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1008-4622

31-2005/D

20

2017,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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