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10.3969/j.issn.1008-4622.2017.03.016

清代法律位阶关系新论——以《大清律例》和《户部则例》的关系为例

引用
作为清代法律体系的主干法律,《大清律例》与包括《户部则例》在内的部门则例均是具有重要实用功能的基本法典,它们分属于不同的门类,在调整方法和条文内容等方面具有互补性.就法律体系内部的效力等级而言,《大清律例》并不存在凌驾于《户部则例》之上的法律位阶,它们在不同的领域发生作用,彼此间是一种分工与配合的关系.部门则例是中国传统法律部门发展完善的最后阶段,标志着清代法律体系已发展成为中国传统法制的完备形态.

法律位阶、大清律例、户部则例、部门则例、法律部门

20

D92;DF5

苏亦工教授主持的清华大学自主科研项目"清代回变与清代法制"项目 号2014z04082

2017-06-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5页

155-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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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1008-4622

31-2005/D

20

2017,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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