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4622.2017.03.012
建立微信群组织他人抢红包赌博的定性分析
建立微信群组织他人抢红包赌博属于新型的网络赌博犯罪,在理论和实践中存在开设赌场罪与赌博罪的定性之争.开设赌场与聚众赌博都属于赌博类的犯罪行为,两者在主客观方面相互交叉包容,行为内涵的界限非常模糊."赌场"是开设赌场与聚众赌博中共同具备的要素.在网络场域中,对"赌场"的规范内涵应作扩大解释.不能将开设赌场与聚众赌博共同的主客观特征作为区分两者的界限标准.开设赌场区别于聚众赌博的本质在于"经营赌场".行为人是否具有经营赌场的实质应结合行为人对赌场的控制支配关系和在赌场中的组织管理情况进行综合判断.行为人建立微信群组织他人抢红包赌博,具有经营赌场行为特征的,应认定为开设赌场,否则应认定为聚众赌博.
微信群、抢红包、开设赌场、聚众赌博
20
DF6;D92
2017-06-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110-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