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4622.2017.03.011
第三方支付环境下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行为的定性
在第三方支付环境下通过偷换店家收款二维码获取本应为店家所得的营业收入的行为,其定性应当从行为效果针对买家和店家的不同进行分析.该行为对买家构成诈骗罪,对店家则构成盗窃罪,但由于被侵害的法益事实上只有一个,不能被评价为想象竞合犯,因而陷入定性的困境.为此,在技术进步的前提下,应当对在第三方支付环境下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义务进行重新分配.就店家而言,其应当负有保证支付设备安全的义务和价款支付检验的义务,所以对偷换店家收款二维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盗窃罪.
第三方支付、盗窃罪、诈骗罪、想象竞合犯、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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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6;F27
国家"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研究课题和"中央高校基本业务费项目"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2017-06-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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