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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8-4622.2017.03.010

秘密转移第三方支付平台资金行为的定性——以支付宝为例

引用
秘密转移他人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资金的犯罪行为表现为直接转移平台账户内资金和转移平台账户所绑定银行卡内资金等两种行为方式.司法实践中应区分这两种行为方式,对直接转移他人支付宝账户内资金的行为以盗窃罪认定,而对转移他人支付宝账户所绑定银行卡内资金的行为以信用卡诈骗罪认定.从刑民结合的角度来看,应认定第三方支付平台是提供资金转移服务的中介机构,刑事认定可突出对第三方支付平台接受指令运行行为的思考,民事认定可在第三方支付平台与银行、账户权利人之间合同关系的框架下把握.

第三方支付、盗窃罪、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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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N ;R

2017-06-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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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1008-4622

31-2005/D

20

2017,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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