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10.3969/j.issn.1008-4622.2017.02.012

跨行政区划检察组织体系研究

引用
跨行政区划检察组织在全国建立应当坚持于法有据,注重顶层设计下的制度协调,厘清终极目标与凭借路径的关系.跨行政区划检察组织体系的法律定位可以从当前的地方检察院逐步过渡到专门检察院.管理上由中央直属是必然趋势,人员任免与经费保障上都应当如此,但应妥当安排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整个跨行政区划检察组织体系中的地位,以保障各级跨行政区划检察院既能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又不至于加剧当前的司法行政化问题.布局上以公正优先、兼顾效率为原则,强调各级跨行政区划检察院设置上的因地制宜、适时而动,在坚持多层级构建的基础上,采用典型设置与特殊管辖相结合的方式更为合适.

跨行政区划检察院、限制性框架、法律定位、管理体制、布局设点

20

F1 ;D63

最高人民检察院2016年重点课题"跨行政区划检察院设立模式研究"项目号GJ2016B01;上海社会科学院课题"跨行政区划检察院全国推进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2017-05-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8页

130-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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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1008-4622

31-2005/D

20

2017,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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