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4622.2017.02.009
民法"重大误解"继受之反思——兼以台湾"民法"第88条第1款为例
我国民法"重大误解"极可能是借鉴苏俄民法,而后者却受到德国法的重大影响.但我国立法的继受混合而间接,亦未结合理论建构,发端于继受过程中的"误解"一语的不当使用造成了司法实践的混乱.台湾地区现行"民法",为国民政府立法院在《大清民律草案》的基础上修改制定完成的"中华民国民法典".其意思表示错误部分的规定亦大多源于《德国民法典》.但其第88条第1款规定中"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为意思表示"之规定虽源于德国,却与德国法规定及解释皆不相同.这一问题在司法中造成了混乱,而学说也未能找到妥当的解决方案.建议在我国民法总则的立法中回归传统民法意思表示错误的概念,并明确其构成要件.
意思表示错误、重大误解、表示错误、法律继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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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D91
国家社科基金资助项目"民法错误论之继受与本土化"项目号14CFX071;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网络环境下意思表示错误问题研究"项目号13SFB3024
2017-05-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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