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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8-4622.2017.02.004

我国宗教法人制度的立法完善

引用
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用法律规范政府管理宗教事务的行为,用法律调节涉及宗教的各种社会关系,是加快建设法治中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环节.宗教法人制度的深入研讨和立法完善,则是这一实践进程的核心问题和基本前提.文章首先对《民法通则》关于社会组织之民事主体资格问题予以厘清,并在辨析宗教法人概念、指出《条例》有关规定不足的基础上,分别对宗教团体法人制度、宗教活动场所法人制度和宗教院校法人制度的立法完善进行理论联系实际的深入研究,强调应以国家立法机关制定《民法总则》和最高行政机关修订《宗教事务条例》为契机,依法确定宗教主体的法人资格、认定程序和条件,促进宗教事业发展.

宗教事务条例、宗教团体法人、宗教活动场所法人、宗教院校法人

20

D63;G11

国家社科基金2014年重大项目第三批"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研究"项目号14ZDC008;马工程2015年度重大项目"宗教问题若干重大基础理论研究"项目号2015MZD022;中国人民大学科学研究基金研究品牌计划"中国宗教事务法制化战略与管理创新研究"项目号11XNI016

2017-05-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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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1008-4622

31-2005/D

20

2017,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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