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4622.2016.04.014
论行政执法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使用--基于典型案例的实证分析
证明对象的重叠性、行政程序的先行性、程序运行的保障性决定了行政执法证据可以在刑事诉讼中使用。由于现有立法和司法解释对行政机关未予明确、转化的行政执法证据种类模糊、审查判断程序缺失等问题,导致该制度在司法适用中存在较大争议和困惑。有必要对行政机关作扩大解释,将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具有双重属性的办案执法部门等纳入行政机关。证据种类并不是行政执法证据在刑事诉讼中使用的关键因素,影响其证据能力的关键因素是行政执法程序。可以在刑事诉讼中使用的行政执法证据,不仅包括物证、书证、电子数据和视听资料,还应包括勘验笔录、现场笔录、鉴定意见以及当事人达成合意的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等言词证据。需明确行政执法证据转化的司法审查标准和方式,以确保其具有相应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
行政执法证据、证据种类、证据能力、司法审查
D92;D91
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刑事简易程序实证研究”项目号15CFX031;吉林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项目“吉林省环境犯罪治理的困境与出路”吉教科文合字[2016]第641号;吉林大学廉政建设专项研究课题“纪检监察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研究”项目号2014LZY017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2016-08-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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