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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8-4622.2016.04.008

论人权责任主体的多元化

引用
传统意义上,人权责任的承担主体是国家,人权理念的最初立意就是预防公权力对公民个人和公民社会的侵犯。然而,随着人权责任的不断深化与拓展,加之国家能力与权利诉求之间存在的紧张关系,在全球化、民营化与社会组织不断发展的大背景下加以考量,人权责任的承担主体也正在迈向多元化,企业人权责任和社会组织人权责任均须加以强调。绝对的国家中心主义在人权义务理论中或已难以为继,应当在并不降低、甚至加强国家责任的同时,将市场与社会的其他主体也纳入关注视野,正视其所应承担的人权责任。

人权责任、国家义务、企业、社会组织

DF4;DF9

教育部社科基地重大项目“市场经济初创时期各国人权发展道路比较研究”项目号12JJD820021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2016-08-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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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1008-4622

31-2005/D

20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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