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4622.2016.03.008
错置的焦点:经复议案件被告规则修改检讨
2014年《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围绕复议机关就维持决定是否作被告展开了热烈的讨论,最终采取了以复议机关和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作共同被告的模式,但是修法过程中的讨论存在三个焦点的错位.第一是将被告规则与行政复议的功能联系在一起;第二是将被告规则与行政诉讼的程序标的联系在一起;第三是将被告规则与行政复议的构造联系在一起.除了极端的情形,行政复议本身的行政性并不会决定经复议案件被告规则的确立,而是会影响行政复议功能的发挥.行政复议制度的改革主要在于复议构造的变化,而行政诉讼被告规则应该回归基础和常识.
复议机关、原行政行为、复议决定、程序标的、行政复议的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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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 ;D92
2016-07-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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