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4622.2016.02.004
《刑法修正案(九)》贿赂犯罪立法修正评析
《刑法修正案(九)》对中国贿赂犯罪立法所进行的以“内涵修复式”为核心的修正,仅仅缓解了既有规范中罪刑关系紧张与矛盾的局部性问题,立法的固有矛盾并未得到系统性消除。中国贿赂犯罪立法规范体系的全面更新,需要引入并确立积极治理主义理念的指导地位,在全面考查贿赂犯罪刑法治理机理现代化标准的基础上,加速完成犯罪化根据、法益定位、罪名体系构建、罪体要素设定、行为立罪与责任根据模式以及罪刑配置与调节因素功能的全面更新。
贿赂犯罪、刑法治理、立法修正、积极治理主义
19
D91;D92
司法部课题“职务犯罪研究”项目号14SFB20020;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积极治理主义导向下的中国反腐败刑事立法问题研究”项目号15BFX055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2016-05-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9页
27-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