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4622.2015.05.010
连续处罚行为的性质认定——以新《环保法》第59条为中心
在最新公布的《环境保护法》的法律责任部分,第59条创造性地规定了"按日连续处罚"制度,这在地方立法文本以及其他部门行政法上也十分常见.但问题在于,它和比较法、传统理论以及我国现行立法中一直将连续行为视为"法律的一行为",从而仅能被处罚一次的一贯做法并不相同.对此,理论界尽管分别作出了"行政强制执行"和"行政处罚"的简单辩护,但逻辑上却漏洞百出,并容易造成行政处罚权滥用的不利后果.实际上,连续违法行为原则上只能被视为"法律的一行为",禁止多罚,诸如《环保法》第59条之类的连续处罚规定,只是作为此项原则的一种例外身份而存在,它的合法性只能经由立法中断的方式获致实现.
行政处罚、连续处罚、行政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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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DF3
司法部2014年度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中青年课题《行政处罚上竞合问题的判断规则》项目号14SFB30012;2014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项目《行政处罚上的有责性问题研究》项目号14YJC820060的阶段性研究成果,并受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项目号2242015S30007
2015-10-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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