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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8-4622.2015.02.009

法经济学中的“财产权”怎么了?--一个民法学人的困惑

引用
民法学与法经济学在理论预设方面具有天然的契合性,但即使挟经济学帝国主义之威,后者之财产法应用却仍然有限。这是因为它们具有完全不同的核心概念———“财产权”与“产权”,二者在外延和效力上有着重大的差异。通过对“财产法”概念在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中变迁的仔细梳理,可以看出,它在本质上强调“对物”之基而凸显默示外观的推定优先性,“产权”则幻化为一束平权权利束来不断进行顺位的调整。因此,如果要进行法经济学的财产法应用,“财产权”与“产权”一经叠加,就会发生“财产性同质化”作用,进而导致单向因果关系的逆转和信息成本的无序扩张,引发社会秩序上交往安全的偏差。为此,我们应学习经济学研究中科斯以“交易费用”的实存性前提对想象世界的替代,在法学研究中,同样坚持找寻那些“真实而又易处理”的前提。

财产权、产权、对物、权利束、财产法

F01;D9

2015-04-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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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1008-4622

31-2005/D

20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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