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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8-4622.2015.02.005

“技术措施”概念四辨

引用
版权法意义上的“技术措施”有别于纯粹技术性手段,它必须能够用于保护作品和其他受版权法保护的客体。“技术措施”应具有阻止他人对作品等客体实施特定行为的功能,以此区别于“权利管理信息”。“技术措施”是“数字权利管理系统”的下位概念,它不包括对作品的使用进行纯粹经济意义上管理行为的技术性手段。无论是版权人还是其“专有被许可人”或“非专有被许可人”采用的“技术措施”,都应当受到版权法的保护。“专有被许可人”或“非专有被许可人”都可以对规避“技术措施”的行为提起诉讼。

技术措施、权利管理信息、数字权利管理系统

D92;DF5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互联网领域知识产权重大立法问题研究”项目号14ZDC020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2015-04-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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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1008-4622

31-2005/D

20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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