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4622.2014.06.008
论民法中的国家政策--以《民法通则》第6条为中心
国家政策作为私法与公法之间的转轴规定于《民法通则》,是我国特有的做法。国家政策成为民法的非正式渊源经历了以国家政策为主导、国家政策和法律混合规制、以法律为主导的三个阶段;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国家政策均在不同程度上产生影响;国家政策与公共政策、民事政策、经济政策、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等均有所差别,不能简单等同。国家政策在民事裁判中的定位依据是《民法通则》及法释[2009]14号,并具有积极作用;通过融入司法解释和工作指导意见,国家政策分别以显性和隐性的途径影响着民事案件审理的思路;在民事司法实践中,国家政策通过《民法通则》第6条介入民事活动并发挥着重要作用,然而法院对国家政策的理解存在一些误区。因此,在市场经济已经确立和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建成的法治中国,应谨慎适用《民法通则》第6条;在未来制定《民法典》时应取消国家政策在民法中的地位。
国家政策、《民法通则》第6条、非正式法律渊源、法律漏洞
D92;D91
本文的选题受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客座教授王泽鉴先生在2013年春季学期授课期间的启发;在写作过程中,梁上上教授、王冠玺教授、周江洪教授、王占明副教授、陆青讲师以及民商法专业的同学对本文提出了诸多修改意见;本文于2013年5月完成初稿,并荣获2013年全国博士生学术论坛法学一等奖,在论坛期间,北京大学法学院薛军教授对本文提出了诸多修改意见,在此深表谢忱!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法律文明史”项目号11&ZD081第七子课题“中华法系”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2014-12-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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