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4622.2014.03.001
论中国环境法基本原则的立法发展与再发展
作为我国最主要环境立法的《环境保护法》应当明文规定环境法的基本原则.2014年修订该法时,新增了有关环境保护原则的专条,这是我国近35年环境立法史上首次以立法明文宣示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对于环境法学者而言,此过程虽漫长、艰难,但其进步意义明显、巨大.新法所确立的“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和“损害担责”等四项环境法基本原则,依次应是学理上的“(环境)风险防范”、“预防(环境)损害”、“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发展了的“污染者付费”原则之立法表述.就法律解释、法律执行、立法技术而言,环境法基本原则在未来中国仍有寻求新发展的必要和空间.
环境保护法、风险防范、损害预防、公众参与、损害担责
F30;D92
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生态损害综合预防和救济法律机制研究”项目号10CFX068的阶段性研究成果,亦受“2013-2014年度中达环境法青年学者奖”资助
2014-06-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4页
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