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4622.2013.02.013
保险代位权的非定义化解读:内涵、区分及构成——基于《保险法》第59、60、61条
一、问题的提出:"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17条引发的思考
保险代位权,是指在损失补偿性保险中,当保险事故发生时,如被保险人对于同一损害,除了可以向保险人请求保险金给付之外,同时也可以对第三人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或其他权利,为避免被保险人违反损失填补原则,而在保险人先为保险给付之后,于给付的范围内,使保险人取得该被保险人对于第三人的权利.[1]这是一个包容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对保险代位权认识的制度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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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84;D9
武汉大学70后学术团队"我国现代化进程中的法治问题研究"支持项目和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第五十二批面上资助项目"保险监管法律制度研究:危机启示与改革路径"项目号2012M521451
2013-05-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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