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4622.2013.02.003
再论要约何时生效
通说认为:关于要约生效,大陆法采到达主义;英美法采发信主义,但后来规定例外;《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和《国际商事通则》调和了两者的观点,我国《合同法》采《公约》和《通则》的做法.本文指出:英美法中,承诺生效采发信主义;要约经承诺生效,采对价主义,自规定例外后,实质上已采到达主义.在要约生效问题上,两大法系表面上需“调和”,实质上无需“调和”.《公约》和《通则》文义上采对价主义加例外,实质上采到达主义.而我国《合同法》第16、17条采到达主义,第14、18、19条采对价主义加例外,自相矛盾.
要约、生效、撤回、撤销
D92;DF4
2013-05-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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