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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8-4622.2012.06.014

宪法上人的形象变迁及其在部门法中的实现

引用
一、宪法上人的形象 法律上的人的形象(das Bild des Menschen),就是法律对人的想象和设想,即"呈现在法律上的、准备加以法律规定的"人的形象,它决定了法律如何对人起作用.[1]具体而言,法律对个人赋予权利、设定义务,鼓励人们从事一些行为,禁止从事另外一些行为,它规定各种程序、设立各种机构和制度,使得公共生活有章可循.所有的法律规定,无论其具体规定了哪些规范要求,在一定程度上都直接或者间接体现了对人的看法:个人的本质是什么?应当保护个人不受何种危害?哪些领域应当鼓励个人自由发挥个性?个人不应从事哪些行为?人的形象不仅体现在具体的法律规范中,也体现在贯穿整个法律体系的原则以及相关哲学基础中.[2]人的形象和法律之间存在着辩证关系:一方面,每一时期对人的看法,决定了法律制度的风格和方向;[3]另一方面,法律制度本身,又影响、塑造、改变人的形象,[4]尤其是法律的立、改、废能够直接导致人的形象的变化,即便法律文本不发生任何变动,人们往往随着情势的变化而调整对法律的解释,这也会导致人的形象发生变化.法律和人的形象之间的相互作用,使得人的形象和法律都处于不断发展变化的过程之中.

宪法、形象变迁、法律制度、法律规定、行为、法律上的人、哲学基础、有章可循、人的本质、具体规定、规范要求、公共生活、个人自由、赋予权利、法律文本、法律体系、法律规范、发挥个性、辩证关系、义务

D6 ;I20

2013-04-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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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8-4622

31-2005/D

2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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