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4622.2012.06.011
比较法视野中的八二宪法社会权条款
宪法上的社会权,是指基于社会国家(福利国家)思想,为特别保护社会上的经济弱者,实现实质上的平等,而由宪法所保障的人权.作为20世纪之后兴起的第二代人权,它不同于18、19世纪时宪法对人民权利的保障只在消极地排除国家对个人生存及权益的侵害,即"自由权的基本权",而要求国家积极地作为,建立相应的社会福利制度,并提供各种必要的服务,使人民能享有符合人性尊严最起码的生活条件,进而能够追求其人生的幸福与快乐.[1]因此,社会权是对国家请求为一定行为的权利(作为请求权),从而区别于以排除国家介入为目的的自由权(不作为请求权).[2]
比较法、视野、八二宪法、社会权、国家介入、自由权、实质上的平等、请求权、特别保护、生活条件、人性尊严、人生、人权、人民权利、福利制度、福利国家、基本权、第二代、幸福、行为
D92;D9
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给付行政背景下中国住房保障法律制度研究"项目号2011BFX008
2013-04-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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