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4622.2012.04.005
论可仲裁性的司法审查标准——基于美国反垄断仲裁经验的考察
我国立法并没有为司法实践提供判断可仲裁性的清晰标准。自20世纪中叶以来,美国反垄断可仲裁性司法审查制度展现了放开且细化的趋势,并提供了可资参考的经验。纠纷可仲裁性的审查标准主要是纠纷解决、公益保护、实质正义和事后补救。基于上述标准,我国反垄断争议应当具有可仲裁性,其他纠纷可仲裁性的审查也可参考上述标准。
可仲裁性、反垄断纠纷、反垄断仲裁、司法审查标准
D925.3(中国法律)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中国特色案例指导制度研究"项目号10ZD&044的阶段性研究成果,并得到中国国家留学基金资助.感谢傅郁林、宋连斌、肖建国教授和贺剑同学提供的宝贵建议
2013-03-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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