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4622.2012.03.002
功能性理解司法伦理:实用司法伦理主义
司法伦理是法官司法行为不可或缺的价值准则或规范。职责型的司法伦理以完成份内责任为天职,并通过司法行为与后果相连,是一种理性的司法伦理规范。德行型司法伦理则是以未来为指向的,结果如何不在考虑范畴之列。二者关系并不完全对立,都被深层结构所推动,并且在一些领域还存在联系。司法伦理的功能指向应当是现实的社会需求,应当根据社会发展阶段以及司法发展程度选择所需求的司法伦理以及功能,因此,以责任或义务为内容、以规范或规则为形式的职责型司法伦理至关重要。
司法伦理、责任伦理、信念伦理、法律职业
D915(法学各部门)
华东政法大学2011年校级项目“中国转型社会法官职业现代化的冲突与衡平——法社会学和法律实用主义的双重考察”项目号11HZK032
2013-03-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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