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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8-4622.2011.04.008

罗马法之不作为侵权责任及其启示

引用
到近现代,积极作为义务和不作为侵权责任制度才逐渐被充分认可并渐成体系,其实在古老的罗马法中早已存在相关的具体制度,它包括未尽提醒义务的责任、未尽治疗义务的责任、倒泼物或投掷物致害的责任、堆置或悬挂物件致害的责任、牲畜致害责任,以及船东、旅馆业主和马厩的经营人的责任等违反积极作为义务的责任。罗马法的规范与操作虽与现代法有所不同,但它为后世的不作为侵权责任的发展作了重要的铺垫,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罗马法、作为义务、不作为侵权责任

D912.29(法学各部门)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不作为侵权责任"项目号08CFX021

2012-04-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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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1008-4622

31-2005/D

2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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