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4622.2011.03.002
“模型作品”定义重构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将《伯尔尼公约》中的“model”直译为中文“模型作品”,并定义为“为展示、试验或者观测等用途,根据物体的形状和结构,按照一定比例制成的立体作品”,导致了自相矛盾:为了对现有物体进行展示、试验或观测,根据实物的形状结构严格按比例制成的物品无法符合“独创性”的要件,但有艺术创造的模型,却又不符合上述定义中的目的要件和制作方法要件.《伯尔尼公约》中的“model”是指对作品或物品的立体造型设计.我国立法应当还“model”的本来含义,将立体作品的原型或者根据实物、人或动物的形状制成的具有独创性的模型列为保护对象.
模型、模型作品、外观设计
DF9;R95
教育部人文社科研究项目“实用品设计著作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交叉保护研究”项目号09YJC820031
2012-03-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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