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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8-4622.2011.03.001

论选举权的规范内涵

引用
选举权,既是主观权利,又是客观规范.作为主观权利,选举权具有给付和防御的功能,选民得请求国家提供选举所必要的组织和程序、所必需的设施、一定的经费和资讯,排除公权力不当干预选举权的行为.作为客观规范,选举权体现为国家的保障义务,包括制度性保障、程序与组织保障以及狭义上的保护义务.选举权的保障范围,有人和事项两个要素.人的要素指选举权的主体,在理论上有必要区分选举权主体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事项的要素指受选举权保障的行为方式、法益、特性及状态等事项.

选举权、基本权利、主观权利、客观规范

D92;DF2

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选举权的法理研究”项目号09CFX015;第四十八批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面上资助项目“选举权的司法保护”项目号20100480617

2012-03-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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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1008-4622

31-2005/D

2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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