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4622.2010.06.013
《鹿特丹规则》下记名提单“物权凭证”功能考探
在海商法理论及司法实践中,围绕记名提单是否具有“物权凭证”( document of title)功能的讨论似乎从未停止过.[1] 20世纪80年代到20世纪90年代初,普遍的观点认为提单具有“document of title”功能;20世纪90年代中期国内有学者发表文章对提单的“documentof title”功能提出质疑.
鹿特丹、规则、记名提单、物权凭证、功能、司法实践、商法理论、学者、国内
F25;F74
2012-09-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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