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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8-4622.2010.06.009

美国民用航空器留置权问题研究

引用
留置权对于民用航空器在日常经营中经常发生的维修和停靠养护法律关系的稳定至关重要.但我国1995年《民用航空法》并没有对这一问题作出明确规定.我国《民用航空法》应该借鉴和参考民航业及民用航空法均较发达的美国相关立法与实践经验,在规定民用航空器优先权的同时规定民用航空器留置权,并对民用航空器留置权的主体、客体、相关程序以及优先权和留置权的关系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促进我国民用航空业的健康发展.

民用航空器留置权、民用航空器优先权、美国、担保物权

G64;DF9

2012-09-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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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1008-4622

31-2005/D

2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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