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4622.2010.06.005
“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刑法分析
提高“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入罪门槛,既符合立法精神,又适应司法实际的需要.“明知”产生的时间点是行为人使用信用卡透支前,“还款能力”的认定是一个客观标准,应适当提高“大量”的数额标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均是缺一不可的构成要件.行为人同时实施“恶意透支型”和传统型信用卡诈骗行为时,应以一定倍数折算后相加计算并选择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标准.
恶意透支、入罪门槛、明知、数额确定
D92;D9
上海市重点学科“刑法学”项目号S30901
2012-09-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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