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4622.2010.06.004
对我国犯罪本质理论的思考
传统刑法理论将“社会危害性”理解为犯罪的本质,具有充分的合理根据.这可以借助社会现象的根本性得以再求证.新近形成的“刑事违法性说”、“法益侵害性说”、“犯罪本质二元论”无以承担诠释犯罪本质的历史使命.对犯罪“社会危害性的评价”应当坚持“社会本位”与“个人本位”的有机结合,且不同性质的犯罪应有所侧重,还应当坚持“犯中因素”与“犯后因素”的有机结合等.
犯罪本质、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法益侵害性
D92;D91
2012-09-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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