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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8-4622.2010.06.004

对我国犯罪本质理论的思考

引用
传统刑法理论将“社会危害性”理解为犯罪的本质,具有充分的合理根据.这可以借助社会现象的根本性得以再求证.新近形成的“刑事违法性说”、“法益侵害性说”、“犯罪本质二元论”无以承担诠释犯罪本质的历史使命.对犯罪“社会危害性的评价”应当坚持“社会本位”与“个人本位”的有机结合,且不同性质的犯罪应有所侧重,还应当坚持“犯中因素”与“犯后因素”的有机结合等.

犯罪本质、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法益侵害性

D92;D91

2012-09-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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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1008-4622

31-2005/D

2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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